发布非法用户评论的新闻门户网站运营商的责任,即使他的意见很快删除, 不构成违反艺术 10 (MRK)显示后,他被告知的非法内容的匿名评论

发布非法用户评论的新闻门户网站运营商的责任,即使他的意见很快删除, 后,他已被​​告知的非法, 不构成违反艺术 10 (MRK)DAR.

第一节

德菲为V为例. 爱沙尼亚
(申请号. 64569/09)

判决斯特拉斯堡 10 十月 2013

条所载的情况下,此判决将成为最终 44 § 2 “公约”. 这可能是编辑修订.

在德尔斐的情况下,由于V中. 爱沙尼亚,

欧洲人权法院 (第一部), 坐在一个组成分庭:

伊莎贝尔Berro勒菲弗, 总统,
伊丽莎白·施泰纳,
汉拉尔Hajiyev,
米里亚娜Lazarova Trajkovska,
Julia Laffranque,
克塞尼娅Turković的,
梅德Dedov, 法官,
AndréWampach的, 副节登记,

审议私人 17 九月 2013,

提供以下判断, 当日被采纳:

程序

1. 在应用程序的情况下,起源 (不. 64569/09) 对爱沙尼亚共和国向法院根据第 34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公约“”) DELFI AS, 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爱沙尼亚 (“申请公司”), 上 4 十二月 2009.

2. 申请人公司的代表由先生V. Otsmann, 执业的律师在塔林. 爱沙尼亚政府 (“政府”) 派代表出席了由他们代理报, MS M. Kuurberg, 外交部.

3. 申请公司声称,已侵犯其言论自由.

4. 上 11 二月 2011 应用传达给政府. 会议还决定排除在受理和案情的应用程序在相同的时间 (文章 29 § 1).

5. 书面意见,共收到来自赫尔辛基人权基金会在华沙, 已授出由总统休假作为第三方介入 (文章 36 § 2 公约和规则 44 § 2).

THE FACTS

我. 的情况下的情况下

6. 申请人公司是一家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公司), 在爱沙尼亚登记.

一. 背景的情况下

7. 申请人公司的所有者DELFI, 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出版 330 新闻文章. DELFI是一个最大的新闻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在爱沙尼亚. 它发布的消息在爱沙尼亚语和俄语,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也采用.

8. 在关键时间, 在体内的新闻文章的结尾有“添加您的评论和注释字段, 意见的名字和他或她的电子邮件地址 (可选). 下面这些领域有按钮“发表评论”和“阅读评论”. 部分阅读别人留下的意见是一个独立的区域,可以通过点击“评论”按钮访问. 这些意见被自动上传,, 因此, 没有编辑或由申请人公司主持. 文章收到约 10,000 读者的意见,每天, 多数假名发布.

9. 虽然, 是一个系统的通知和采取到位: 任何读者可能标志着Léim酒店评论 (爱沙尼亚字侮辱或嘲弄的消息或消息在互​​联网上煽动仇恨) 评论被删除,迅速. 此外, 有一个系统自动删除评论淫秽之辞,其中包括一定的茎. 此外, 诽谤性的评论,可以直接通知申请人公司的受害者, 在这种情况下的意见,立即删除.

10. 申请人公司已作出努力告知用户意见的意见和评论的作者对其内容负责. 论DELFI的互联网网站有“规则”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以下:

“的DELFI留言板是一个技术性的介质允许用户发布的评论. 德菲不编辑评论. 他/她的评论,评论的作者是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曾有爱沙尼亚法院作者被查处的内容评论 …

DELFI禁止评论的内容不符合良好做法.

这些意见,:

– 遏制威胁;

– 包含侮辱;

– 煽动敌视和暴力;

– 煽动非法活动 …

– 含有淫秽表情和下流的 …

DELFI有权删除这些意见和评论的写作限制他们的访问 …“

在文本通知通吃降低系统的运作也解释.

11. 政府表示,在爱沙尼亚DELFI有一个臭名昭著的历史出版诽谤和有辱人格的意见. 从而, 上 22 九月 2005 周报爱沙尼亚快捷号曾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从司法部长编委的, 在爱沙尼亚的首席检察官和司法关注的校长表示关注不断嘲弄的人在公共网站上. DELFI被命名为源的野蛮和傲慢的嘲讽.

乙. 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文章和评论

12. 上 24 一月 2006 申请人(公司)发表了一篇文章的标题下,SLK摧毁上DELFI门户计划的冰道“. 道路结冰爱沙尼亚大陆和冬季的一些岛屿之间在冰冻的海面上是开放的公共道路. AS萨列马Laevakompanii的缩写SLK代表 (萨列马船务公司, 公共有限责任公司). SLK提供了一个公共的大陆和一些岛屿之间的渡轮运输服务. 该. SLK监事会的成员和公司的唯一或主要股东在关键时间.

13. 上 24 和 25 一月 2006 文章吸引 185 评论. 其中包含大约二十个人的威胁和攻击性的语言针对ł.

14. 上 9 三月 2006 L.律师要求申请公司删除攻击性的评论,并声称 500,000 克朗 (克朗) (约 32,000 欧元 (欧元)) 在非金钱损害赔偿. 该请求涉及以下20条评论:

“1. 1. 有电流 [在]äinameri

2. 开放的水更接近你所指的地方, 和冰薄.

建议 - 让我们做,如在 1905, 让我们去 [Ķ]用棍棒和uressaare [L。] 和 [的。] 袋

2. 他妈的shitheads的…

钱反正感谢他们洗澡,垄断和国家补贴,现在开始担心,汽车可以驾驶的岛屿一两天没有任何填充自己的钱包. 烧在自己的船, 生病的犹太人!

3. 好, [。“] 倡议没有打破行网络火焰喷射器. 前进, 家伙, [L。] 放入烤箱!

4. [小L。] 去淹死自己

5. 哈… [我] 很难相信 [发生] 误… 蛀虫FCK

6. 坏蛋!!! [在俄罗斯]

7. 你还抱怨什么?, 这个混蛋杀了一次[.] 在未来其他的 … 知道他们会冒险, 即使他们只会有一个小生命.

8. … 是 [血腥] 右. 私刑, 警惕其他 [岛民] 想成为男人. 然后什么一样,后必再行! 在任何情况下, [L。] 非常值得,, 不彼.

9. “一个好人的生命 [长,] 一个低劣的人 [一两天]“

10. 如果有一个iceroad的, [一] 可以很容易地保存 500 全车, fckng [L。] 支付该经济体, 为什么需要 3 [小时] 为您的渡轮,如果他们是这么好的破冰船, 在派尔努港口去破冰 … 代替, fcking猴, 我会把 [两岸] 不管怎么说,如果我会被淹死, 这是你的错

11. 没有人可以无视妈?

12. [居民萨列马希乌马岛], 做 1:0 该涂料.

13. 不知是否 [L。] 不会被丢弃在萨列马? 搞砸一个人拥有这样的.

14. 人唠一两天在互联网, 但骗子 (和那些谁支持和谁,我们自己当选代表我们的) 口袋里的钱,不注意这火焰 - 没有人给这个狗屎.

一旦 [M.] 和其他大骗子也可用于周围老板, 但他们的贪婪冲程后面 (RIP). 也将反击这些骗子迟早. 正如他们播下, 如此,他们收获, 但尽管如此,他们应该包含 (私刑状态是他们就无能为力 - 他们真的是谁治国), 因为他们只住今天. 明天, 洪水.

15. 这 [五,] 一旦得到 [当头一棒] 我一个蛋糕.

该死, 只要你把在火上的大锅,有升起的炊烟从烟囱的桑拿, 萨列马乌鸦在那里 - 认为…一头猪将被宰杀. no way

16. 混蛋!!!! 奥费莉亚卡尔也有一个冰级, 所以这是没有任何借口为什么奥拉需要!!!

17. 爱沙尼亚国家, 为首的败类 [和] 融资败类, 当然,这并不阻止或惩罚反社会行为的败类. 但远, 每 [L。] 有他的米迦勒… 这不是在所有可比较公羊的米迦勒. 其实对不起 [L。] - 一个人, 毕竟… 😀😀😀

18. … 如果这种行为后, [L。] 突然发生病假,并在冰雪路面情况下破坏… 将他 [然后] 亲爱的像猪的第三次? 🙂

19. 他妈的混蛋, 该 [L。]… 可以回家了,我的宝宝很快… 反正他的公司能不能保证正常的渡轮服务,价格是这样的,… 真正的蠕变… 一个问题出现了谁的腰包和嘴巴,他充满了钱让他的演技像猪每年

20. 不能让面包从狗屎; 纸张和互联网站的一切; 只是自己的乐趣 (真正的状态, [L。] 不关心人民群众的意见)… 只是为了好玩, 不贪的钱 - 我撒尿 [L。] 耳朵,然后我也到他的头上拉屎. :)“

15. 就在同一天,攻击性的评论被删除由申请人公司.

16. 上 23 三月 2006 从研究的律师,申请公司的要求作出回应. 它告知大号. 根据通知和记下的义务的意见已被删除, 并拒绝赔偿要求.

Ç. 对申请人公司的民事诉讼

17. 上 13 四月 2006 该. 哈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申请人公司.

18. 在聆讯 28 五月 2007 申请人公司的代表提交, 其中包括, 在类似情况下的“青铜之夜” (公共失调有关青铜战士纪念碑在4月搬​​迁 2007) DELFI已经删除 5,000-10,000 每天的意见, 还主动.

19. 判决所 25 六月 2007 L.索赔被驳回. 县法院发现,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服务法申请公司的责任 (信息社会服务法), 这是基于电子商务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31/EC号指令 8 六月 2000 在某些法律方面的信息社会服务, 特别是电子商务, 内部市场). 法院认为,在申请公司的新闻门户网站的评论环境以区别于门户网站的新闻区. 前者由申请人公司的管理基本上是一个机械和被动性质. 申请公司不能被视为出版商的意见, 也没有任何义务监视他们.

20. 上 22 十月 2007 塔林上诉法院允许L.上诉. 它认为,县法院却错误地发现,申请公司的责任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服务法. 县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发还一审法院作为新代价.

21. 上 21 一月 2008 最高法院拒绝审理申请公司的上诉.

22. 上 27 六月 2008 哈留县法院, 经重新审查的情况下, 发现为L. 根据上诉法院的指示,它依靠义务法“ (法义务法) 视为信息社会服务法“不适用. 它指出,申请公司在其网站上放了个纸条,注释不能编辑, 它被禁止发表评论说,良好做法相反, 申请人公司保留本身有权删除这些评论. 落实到位的系统,让用户可以通知申请人公司的任何不恰当的评论. 然而, 县法院认为,这是不够的,并没有留出足够的保护他人的人格权. 法院认为,申请人公司本身被认为是出版商的意见, ,它无法逃避责任,这是不负责的内容提出了意见发布声明.

23. 县法院发现,发表在DELFI新闻门户网站的新闻文章本身是均衡的. 一些评论, 然而, 庸俗的形式; 他们是侮辱性和诽谤性,受损L.的荣誉, 尊严和名誉. 超越了合理的批评意见,为简单的侮辱. 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没有延伸到保护有关的意见和L.的人格权被侵犯. 该. 被授予克朗 5,000 (欧元 320) 在非金钱损失.

24. 上 16 十二月 2008 塔林上诉法院维持县法院的判决. 它强调,并无要求申请人公司行使其新闻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意见初步控制权. 然而, 选择不这样做, 它应该已经创造了一些其他有效的制度,这将确保迅速清除非法意见从门户. 上诉法院认为,由申请人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够的,这是违背诚信原则,将负担监测其潜在受害者的意见.

25. 上诉法院驳回申请公司的说法被排除其责任的基础上,对信息社会服务法. 它指出,申请人公司是中介机构的意见就不是一个技术, 它的活性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 自动和被动性质; 代替, 它邀请用户添加评论. 从而, 申请人(公司)是一个内容服务提供商,而不是技术服务.

26. 上 10 六月 2009 最高法院驳回申请公司的上诉. 二审法院上诉的判决实质上的, 但部分修改它的推理.

27. 最高法院批准下级法院的信息社会服务法“的解释, 并重申,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 属于该法及电子商务指令, 既没有知识,也没有对信息的控制,传输或存储. 与此相反, 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的内容被存储管辖. 在目前情况下, 申请人公司集成的评论环境问题纳入其新闻门户网站,并邀请用户发表评论. 评论数访问的门户网站的数量上有一定的影响,并申请公司的收入从门户网站上刊登的广告,. 从而, 申请人公司有经济利益在评论. 事实上,申请公司没有写评论本身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控制权的评论环境. 它制定的规则的意见和删除的意见,如果违反规则. 用户, 反之, 无法更改或删除他们所发表的意见; 他们可能只是举报淫秽意见. 从而, 申请人公司可以决定发表意见和不. 事实上,它并没有使用这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控制权的意见发布.

28. 此外, 最高法院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要考虑申请人公司和作者的意见出版商的意见. 在此上下文中, 它也被称为一个互联网门户网站的管理员的经济利益, 这使得它的出版商作为企业家, 同样的印刷媒体出版商. 最高法院裁定原告自由选择针对的人提起诉讼, 和L. 选择对申请人公司提起诉讼.

29. 最高法院认为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以避免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申请公司应该清楚地防止非法发表评论. 此外, 已发表的意见后, 它并没有消除他们主动, 虽然它一定已经知道他们的非法. 法院申请公司的行动未能正确地发现,一直非法.

ð. 随后的事态发展

30. 根据公布的信息 1 十月 2009 由德菲在其互联网门户DELFI没有让谁张贴攻击性的评论发表新评论,直到阅读并接受评议的规则评论. 此外, 它宣布DELFI已成立了一个团队的主持人进行后续的门户网站上发布的评论缓和. 首先, 版主审查所有用户不适当的意见的通知. 遵守的规则评论意见以及监测. 根据公布的资料, 八月由DELFI的读者发表评论 2009 已经 190,000. DELFI版主删除 15,000 评论 (关于 8%), 主要包括垃圾邮件或不相关的评论. 诽谤性言论的份额一直低于 0.5% 的评论总数.

二. 相关国内法律和实践

31. 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 (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 提供:

文章 17

“没有一个人的荣誉还是不错的名被亵渎。”

文章 19

“(1) 人人有权享有自由的自我实现.

(2) 每个人都应当尊重和考虑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时,应遵守法律行使他或她的权利和自由,并履行他或她的职责。“

文章 45

“(1)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传播思想, 意见, 信仰和其他信息字, 打印, 图片或其他方式. 这项权利可能会受到法律限制,以保障公众秩序, 德, 的权利和自由, 健康, 荣誉和别人的好名字. 这个权利也可能受到法律限制,为国家和地方的政府公务员, 保护一个国家或商业秘密或者收到的信息的信心, 这已成为他们因他们的办公室, 和他人的家庭和私人生活, 以及在司法利益.

(2) 有没有审查。“

32. 部分 138 民法 (一般原则) 作为 (民法法“的总则部分) 规定应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真诚. 右不得行使以非法方式或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目的.

33. 段 2 第 134 义务法 (法义务法) 提供:

“义务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 违反了人格权, 特别是诽谤, 只有当这是有道理的,违规的严重性,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非金钱损失, 尤其是身体或情绪上的困扰。“

34. 部分 1043 法“规定的义务,一个人 (侵权行为) 谁非法另一个人造成损害 (受害者) 如果侵权人是有罪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罪) 造成损坏或可能 (负责) 根据法律造成的损害

35. 部分 1045 法“规定的义务,造成的损害是不合法的,如果, 其中包括, 损害是由受害人的人格权的侵犯.

36. 义务法“进一步规定:

部分 1046 - 非法的人格权的损害

“(1) 诽谤一个人, 其中包括通过过度的判断, 由不合理的使用的人的姓名或图像, 或违反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或其他人格权的人, 是非法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 成立后的非法, 不同的违反, 对于违反的原因和动机和所追求的目标,从而违反相对重力应考虑.

(2) 侵犯的人格权是不违法的,如果违反其他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是合理的. 应建立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进行对比评估的基础上,不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部分 1047 - 非法的不正确的信息披露

“(1) 人格权的侵犯或干扰一个人的经济或专业活动的披露方式 [发布] 不正确的信息或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信息披露有关的人或活动的人, 公开这些信息的人,谁是非法的,除非证明,, 其时披露, 的人不知道是不是必需的,要知道,这样的信息是不正确或不完整的.

(2) 关于一个人的诽谤事项披露, 或有事项,这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经济状况, 被视为是非法的,除非证明他或她做的陈述是真实的人谁披露等事宜.

(3) 无论款的规定 (1) 和 (2) 本节, 披露的信息或其他事项的,不被视为非法的,如果在披露公开信息或其他事项或该人的人谁给谁等事项予以披露有合法权益, 如果公开的信息的人谁查资料或其他事项,潜在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对应一个彻底.

(4) 在不正确的信息披露事件, 受害人可以要求披露此类信息的人谁反驳的信息,或自费刊登更正, 不管披露的信息是否是非法的或不。“

部分 1055 - 禁止破坏性行动

“(1) 如果违法造成的损害是持续的威胁,将导致非法破坏, 谁是威胁受害人或人有权要求行为造成损害被终止或不作出这种行为的威胁. 在人身伤害事件, 损害健康, 违反不可侵犯的个人生活或任何其他人格权, 可要求, 其中包括, 侵权人被禁止接近他人 (禁制令), 使用住房或通信监管, 或其他类似措施的应用.

(2) 有权要求款指明该行为造成损害 (1) 本节被终止并不适用,如果是合理的期望,这样的行为是可以容忍人类共存,或由于重大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索赔造成非法 …“

37. 信息社会服务法 (信息社会服务法) 规定如下:

部分 8 - 限制访问的信息和提供的公用数据通信网络的光传输时的责任

“(1) 了业务的提供,由在公共数据通信网络所提供的服务的收件人信息的光传输, 或访问公共数据通信网络提供, 传输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件是供应商:

1) 不启动发送;

2) 没有选择的发送接收器;

3) 不选择或修改信息传输中.

(2) 段的含义内的传播行为和提供的访问 1 在此部分中,包括自动, 中间和瞬时传送的信息存储, 到目前为止发生的唯一目的是在公共数据通信网络进行传输, 并提供信息不会存储时间不会超过实际的传输是合理且必要的。“

部分 9 - 有限责任后,临时存储在高速缓存存储器中的信息

“(1) 在一个公共数据通信网络,由受送达人提供的信息,由传输服务提供, 自动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间和暂时储存的信息, 如果传输有关的方法由于技术原因需要缓存和缓存的唯一目的,更高效的信息转交其他受助人的服务的要求进行, 条件是:

1) 提供者不修改信息;

2) 提供符合条件获得的信息;

3) 提供符合规则有关的更新信息, 广泛认可的方式指定的,并在工业中使用的;

4) 提供者不干扰合法使用技术,它是广泛的认可和行业所用的获取数据的信息的使用;

5) 供应商能迅速删除或禁止访问的信息存储后,它已获得实际知识的事实,从网络传输的最初来源的信息已被删除,, 或访问它已被禁用, 或法院, 警察或国家监管机关已下令拆除。“

部分 10 - 有限责任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后,

“(1) 提供服务包括由受送达人提供的信息存储, 存储的信息在受送达人的请求,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件是:

1) 提供商不会有实际的信息内容和知识, 至于赔偿申索, 不知道从中非法活动或信息是明显的事实或情况;

2) 供应商, 项中指定的事实后,获取知识或意识 1 本段, 行为尽快删除或禁止访问的信息.

(2) 段 1 本条不适用于当受送达人的授权下行事或控制的提供者。“

部分 11 - 没有义务监察

“(1) 部分中指定的服务供应商 8 至 10 该法没有义务监测信息或其提供的光传输及其进出时, 其临时存储在高速缓存存储器或存储其上面的该服务的接收者的请求, 也不是服务提供者,必须积极寻求信息或说明非法活动的情况.

(2) 第一款的规定 1 本节不限制的官方监督的权利要求披露有关信息,由服务提供商.

(3) 服务提供商需要及时告知主管监督机关,涉嫌进行非法活动或提供他们的服务部分中指定的收件人信息 8 至 10 该法, 并传达给主管部门的信息,使他们的服务与他们有存储协议的识别收件人。“

38. 在判决 21 十二月 2005 (几乎是在. 3-2-1-95-05) 最高法院发现,, 为施行第 1047 义务法, 泄露 [发布] 意思披露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一个人谁传来的信息媒体发布 [媒体版] 可以被认为是披露人 [申请人] 即使他或她是不是出版商的文章 [报纸发表文章] 问题. 最高法院重申了同样的位置,在其随后的判断, 例如在判决 21 十二月 2010 (几乎是在. 3-2-1-67-10).

39. 在一些国内病例数名被告已提起诽谤行动, 包括, 例如, 一家报纸出版商和作者的一篇文章 (最高法院的判决, 7 五月 1998 的情况下,. 3-2-1-61-98), 报纸,出版商的受访者 (最高法院的判决, 1 十二月 1997 的情况下,. 3-2-1-99-97), 只对出版的报刊 (最高法院的判决, 30 十月 1997 的情况下,. 3-2-1-123-97, 和判断 10 十月 2007 的情况下,. 3-2-1-53-07).

三. 有关国际材料

一. 欧洲委员会文件

40. 上 28 五月 2003 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 在第840次会议的部长代表, 互联网上的通信自由的宣言“. 它读取的相关部分如下: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 …也深信,有必要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时,他们的行为仅仅作为发射机, 或当它们, 真诚, 提供访问, 或主机, 来自第三方的内容;

回顾在这方面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31/EC号指令 8 六月 2000 在某些法律方面的信息社会服务, 特别是电子商务, 内部市场 (电子商务指令);

强调自由在互联网上的沟通,不应该损害人的尊严, 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尤其是未成年人;

考虑到必须尊重互联网用户的意愿,不透露自己的身份和执法机关应对犯罪行为负责追查那些需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

原则 1: 对于互联网的内容规则

“成员国不应该去比那些内容交付等手段进一步限制互联网上的主题内容。”

原则 3: 没有以前的状态控制

“公共当局不应该, 通过一般的封锁或过滤措施, 拒绝公众查阅互联网上的信息和其他通讯, 不分国界. 这并不妨碍安装过滤器,为保护未成年人, 特别是在它们场所, 如学校或图书馆.

保障条 10, 段 2, 尊重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可以采取的措施,执行去除可清楚识别的互联网内容或, 或者, 访问它的堵塞,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临时或最终的决定在其非法。“

原则 6: 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有限责任

“成员国不应该强加给服务提供商的一般义务监测内容在互联网上,他们给访问, 传输或存储, 也不是积极寻求非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说明.

会员国应确保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内容在互联网上时,它们的功能是有限的,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发送信息或提供接入互联网.

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职能更广泛和存储内容,来自其他各方, 成员国举行,如果他们不尽快采取行动尽快删除或禁用访问信息或服务,因为他们意识到,他们共同负责,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其违法性质或, 在损害赔偿的索赔事件, 露出的非法活动或信息的事实或情况.

根据国家法律,在定义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载于上段, 由于护理必须采取尊重言论自由的那些谁提供的信息摆在首位, 以及相应的权利的用户的信息.

在所有情况下, 上述责任限制应该不会影响服务提供商都需要终止或防止发出禁令的可能性, 在可能的情况, 侵权的法律。“

原则 7: 匿名

“为了确保在线监控保护,并加强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表达, 会员国应尊重互联网用户的意志,不透露自己的身份. 这并不妨碍成员国采取措施和合作,以便追查那些应对犯罪行为负责, 按照国家法律, “公约”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司法和警察领域的其他国际协定。“

乙. 欧盟文件

1. 2000/31/EC号指令

4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31/EC号指令 8 六月 2000 在某些法律方面的信息社会服务, 特别是电子商务, 内部市场 (电子商务指令) 规定如下:

“… (9) 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可以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更普遍的原则具体体现在社区法律, 即言论自由体现在第 10(1)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所有会员国已批准; 为此, 根据该条的规定,这一活动可能从事自由指令涵盖信息社会服务的供给必须确保, 段定下的限制 2 该条的规定,在第 46(1) 该条约; 本指令的目的不是影响到国家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有关言论自由 …

(42) 本指令仅覆盖的情况下,建立信息社会的服务提供商的活动仅限于操作和访问信息通信网络由第三方提供的技术过程中的责任豁免传送或临时存储, 为唯一目的,使传输更加高效; 这个活动是一个单纯的技术, 自动和被动性质, 这意味着信息社会的服务提供商既没有知识,也没有传输或存储的信息的控制权.

(43) 当他在没有办法参与传输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可以受益于“光导管”和“缓存”的豁免; 这需要在其他的事情,他表示,他传递的信息不修改; 这一要求并不覆盖操作的技术性质,在传输的过程中发生的,因为它们不改变传输中包含的信息的完整性.

(44) 服务提供商谁故意与他服务的接受者之一,为了进行非法行为超越了“光导管”或“缓存”的活动,因此不能受益于建立这些活动的责任豁免.

(45) 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本指令制定的局限性并不影响不同种类的禁令的可能性; 尤其是,这样的禁令可以包括订单由法院或行政当局要求终止或预防任何侵权, 包括拆除违法信息或禁止访问.

(46) 为了受益于责任限制, 信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 存储的信息包括, 取得时的实际知识或非法活动的认识,迅速采取行动,删除或禁止访问有关信息; 去除或禁止访问,必须遵守言论自由的原则,并为此目的建立的程序进行,在国家层面; 这个指令不影响会员国的具体要求,必须尽快达成建立在搬迁之前或禁用的信息的可能性.

(47) 防止会员国实施监控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对于一般性质的义务; 这不涉及监督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 特别是, 按照国家法律,不影响国家机关的订单.

(48) 本指令不影响要求服务供应商为会员国的可能性, 谁接受他们的服务所提供的主机信息, 应用护理职责, 可以合理预期的,哪些是由国家法律规定, 为了检测和防止某些类型的非法活动. …“

文章 1 - 目标和范围

“1. 该指令旨在确保会员国之间的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以促进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 …“

文章 2 - 定义

“对于本指令的目的, 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 “信息社会服务”: 条含义内的服务 1(2) 修订指令98/34/EC指令98/48/EC;

(b) “服务供应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信息社会服务;

(Ç) “建立服务提供商”: 服务提供商有效地奉行经济活动建立无限期使用固定. 的存在和使用的技术手段和提供服务所需的技术不, 在自己, 构成提供商建立 …“

部分 4: 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文章 12 - “仅仅导管”

“1. 信息社会提供服务,包括由受送达人提供的信息在通信网络中的传输, 或提供通信网络, 成员国应确保传输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件是供应商:

(一) 不启动发送;

(b) 没有选择的发送接收器; 和

(Ç) 不选择或修改信息传输中.

2. 段中提到的传播行为和提供的访问 1 包括自动, 中间和瞬态存储发送的信息在目前为止,因为这发生在通信网络中进行传输的唯一目的, 提供的信息不会存储在任何期间长于是合理必要的传输.

3. 本条规定不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可能性, 根据会员国的法律制度, 要求服务提供者终止或防止侵犯。“

文章 13 - “缓存”

“1. 信息社会提供服务,包括由受送达人提供的信息在通信网络中的传输, 成员国应确保自动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间和暂时储存的信息, 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的唯一目的是更有效地信息转交其他受助人的服务, 条件是:

(一) 提供者不修改信息;

(b) 提供符合条件获得的信息;

(Ç) 提供符合规则有关的更新信息, 广泛认可的方式,并指定用于工业;

(ð) 提供者不干扰合法使用技术, 行业的广泛认可和使用, 取得数据的使用的信息; 和

(和) 供应商能迅速删除或禁止访问的信息存储后,它已获得实际知识的事实,从网络传输的最初来源的信息已被删除,, 或访问它已被禁用, 或法院或行政机关已下令拆除或伤残.

2. 本条规定不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可能性, 根据会员国的法律制度, 要求服务提供者终止或防止侵犯。“

文章 14 - 托管

“1. 信息社会提供服务,包括由受送达人提供的信息存储, 成员国应确保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存储在受送达人的要求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件是:

(一) 供应商没有实际非法活动或信息和知识, 至于赔偿申索, 不知道从中非法活动或信息是明显的事实或情况; 或

(b) 供应商, 获得这样的知识或意识时, 行为尽快删除或禁止访问的信息.

2. 段 1 不适用于当受送达人的授权下行事或控制的提供者.

3. 本条规定不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可能性, 根据会员国的法律制度, 要求服务提供者终止或防止侵犯, 也不影响成员国建立程序获得信息的删除或禁用的可能性。“

文章 15 - 一般义务监督

“1. 成员国不得施加一般义务,供应商, 提供服务的文章覆盖时, 12, 13 和 14, 监控信息传输或存储, 也不是一般的义务,积极寻求非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说明.

2. 成员国可以建立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时通知主管公共当局涉嫌进行非法活动,或接受他们的服务或义务提供的信息传达给主管部门, 在他们的要求, 识别信息,使他们的服务与他们有存储协议的收件人。“

2. 指令98/34/EC修订指令98/48/EC

42.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指令98/34/EC 22 六月 1998 奠定了在该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提供信息和信息社会服务的规则程序, 修订指令98/48/EC, 规定如下:

文章 1

“对于本指令的目的, 适用于以下涵义 …

2. “服务”, 任何信息社会服务, 也就是说, 任何通常提供报酬的服务, 在距离, 通过电子手段和服务的接受者的个人要求.

在此定义中的目的:

- '在距离'手段,服务是不提供各方同时存在,

- “电子手段”是指该服务最初被发送和接收通过电子设备处理其目的地 (包括数字压缩) 和数据存储, 并完全传递, 通过电线传送和接收的, 通过无线电, 通过光学方法或其他电磁装置,

- 通过单独的请求传输的数据提供服务的单个请求的服务的装置的收件人.

根据这个定义没有涵盖的服务的指示性清单载列于附件V.

本指令不适用于:

- 电台广播服务,

- 电视广播服务点覆盖 (一) 第二十 1 指令89/552/EEC。“

3. 欧盟法院的判例法

43. 在判决 23 三月 2010 (注册案例C-236/08 C-238/08谷歌法国和谷歌 [2010] ECR I-2417) 欧洲法院,欧洲联盟认为,为了建立引用的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受到限制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否 14 指令 2000/31, 有必要研究是否由该服务提供商所扮演的角色是中立, 在这个意义上,其行为仅仅是技术上的, 自动和被动, 缺乏知识或控制它存储的数据指向. 文章 14 也就是说其中所定下的规则适用引用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事件中,服务提供商已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样一种知识给它的指令必须被解释为电子商务, 或控制权, 中存储的数据. 如果还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 它存储在一个广告客户的要求,数据,服务提供商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除非, 这些数据或行为的非法性,该广告客户的活动获得的知识, 未能迅速采取行动,删除或禁止访问有关数据

44. 在判决 12 七月 2011 (案例C-324/09欧莱雅及其他 [2011]) 欧盟法院裁定,第 14(1) 指令 2000/31 被解释为申请到一个在线市场的运营商,该运营商还没有允许它有知识或存储的数据的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运营商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当它提供援助entailed, 特别是, 优化问题出售要约或促进他们演示. 凡网上市场的运营商并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所提供的服务下降, 作为结果, 范围内的第 14(1) 指令 2000/31, 运营商没有少不能, 在一个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以支付赔偿金, 根据该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豁免,如果依靠它已经知道的事实或情况的基础上,一个勤奋的经济运营商应该意识到,要约出售问题一直非法, 在知悉事件, 依照本法未能从速 14(1)(b) 指令 2000/31.

45. 在判决 24 十一月 2011 (案例C-70/10血色扩展位 [2011]) 欧盟法院裁定禁制令,不得作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需要安装一个系统过滤所有的电子通讯通过其服务传递, 特别是在涉及使用对等软件, 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的客户, 作为一项预防措施, 其费用和无限期独家, 这是能够识别该供应商的网络上运动的电子档案,包含音乐, 电影或音像作品所涉及申请人声称持有知识产权, 一个阻断了转移文件共享会触犯版权.

指称违反第 10 公约

46. 申请人抱怨拿着它对于互联网新闻门户的读者发表评论,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条所规定 10 “公约”, 其内容如下:

“1. 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此项权利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而不受公共权力和不论国界. 本条不应妨碍各国广播须领牌, 电视或电影企业.

2. 这些自由的行使, 因为它承载着它的职责和责任, 可能会受到这样的手续, 条件, 限制或惩罚所订明的法律,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需要, 在国家安全的利益, 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 为防止混乱或犯罪, 保护健康或道德, 为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 为防止信息披露收到的信心, 或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7. 政府有争议的论点.

一. 可接纳

48. 政府指出,根据申请人的公司,它已经既不是作家,也不披露人的诽谤性言论,. 政府指出,如果法院赞同这一看法,, 应用程序是不兼容的物的理由与“公约”的规定, 作为“公约”没有保护言论自由的一个人,既不是作家,也不披露. 申请公司不能声称自己是受害者的自由表达人的评论已被删除违反. 虽然, 政府认为,事实上,申请公司的诽谤性言论,披露人.

49. 申请公司不同意. 它争辩说,规定的义务,维护第三人的表达自由在行使一种预防性审查制度,也侵犯了其言论自由, 自由传递信息的创建和发布的第三人.

50. 法院注意到,公司被控告诽谤申请人就其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的评论, 它被视为披露者 (或出版商 - 爱沙尼亚的话avaldama / avaldaja既意味着公开/披露方和出版/发行商; 见, 例如, 段落 36 和 38 以上) 的意见 - 随着他们的作者 - 追究法律责任未能防止泄露或主动删除非法意见. 这是国内法院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补偿非金钱损害他持续. 从而, 申请人公司的直接影响国内法院的决定. 法院认为,申请人公司的投诉涉及到言论自由和落在条范围内 10 “公约”. 因此, 政府的反对被解雇.

51. 法院进一步指出,应用程序不是明显的条含义内不攻自破 35 § 3 (一) “公约”. 也不是任何其他理由不予受理. 因此,它必须被宣布受理.

乙. 优点

1. 各方提交

(一) 申请人

52. 申请公司认为,国内法院干涉其言论自由 (传递信息的权利). 它提交了,它已经被迫完全改变其业务模式,被迫监视每个评论张贴在其新闻门户 - 高达 10,000 评论一天. 虽然某些技术和手动程序已经被应用到最高法院的判决前, 由于有关的判断,大大改变了这一活动的范围及其法律意义.

53. 申请公司辩称,干扰其言论自由没有被“依照法律规定”. 它认为依靠最高法院的民事法律规定体现了一种消极义务不发布诽谤信息. 在申请公司的看法,有没有在国内的法律义务为它预先监控所有由第三人所张贴的内容. 国内法院的相关立法解释不符合要求的可预见性. 申请公司进一步指出,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调换到爱沙尼亚的法律秩序作为信息社会服务法披露的第三方内容服务供应商的责任是有限的.

54. 接受申请公司的声誉和权利的L. 在目前情况下已从事. 然而, 它认为,作者的意见是可能的侵权责任研究的权利. 控股申请人责任公司追求没有合法的目的.

55. 申请公司辩称,其言论自由的限制是没有必要的,在一个民主社会. 它指出,它发表的文章一直是平衡的, 从而创建和发布,由评论家的意见并没有被激怒或触发由申请人公司的事迹. 它争辩说,它是足够了个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保护,由双肢系统 - 首先通知和记下的系统运行由服务提供商, 其次反对意见的作者提出索赔的可能性.

56. 在谈到谷歌法国和谷歌欧莱雅和其他欧洲联盟法院的案件, 申请人公司辩称,它没有发挥“积极作用”,但仅仅是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评论, 设置其服务条款, 一直 (间接) 薪酬,服务,向客户提供的一般信息 (读者, 评论员).

57. 申请公司进一步提到宣言和文章 15 电子商务指令, 并认为主机没有义务寻求或监视托管材料. 这种过于繁琐的义务是相反的表达和信息自由. 曾担任申请人公司的努力和实施各种技术和人工程序,其门户网站的评论区,以减少非法意见并不意味着它是非法张贴的内容由第三方负责. 否则, 主机谁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消除非法材料将被鼓励, 和勤奋主机处罚.

58. 总之, 申请人公司宣称,它已托管的意见,只打了一个被动的角色; 有没有积极的知识的非法意见, 亦无已经或应该已经意识到非法意见的有关通知前由L., 之后,申请人公司已及时删除评论. 从而, 申请人按照必须遵守的标准,由一个勤奋的经济运营公司曾担任, 自由传递信息通过其新闻门户网站的评论区已经不成比例的干扰.

(b) 政府

59. 政府提交DELFI继续在爱沙尼亚最大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之一. 由它的发表的文章被广泛评论的人可以这样做没有确定自己. 从而, 政府驳回申请公司的说法,它不得不改变其业务模式. 此外, 政府指出,申请人公司还承认本申请程序之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主动监测意见.

60. 政府辩称义务,以避免造成危害,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全面判例法确认 (见第 31 至 39 以上). 通常它所发表的负责媒体发布, 不能排除,而其责任由申请人公司发表的一个声明, 根据责任法“是无效的协议排除或限制造成损害的责任非法. 根据本国法律的媒体出版物的作者和业主有连带责任.

61. 政府认为,自公布意见申请人公司的控制下,在实践中也行使部分DELFI控制, 它有义务保护其他人的荣誉, 关于申请公司及有关的限制有一个合法的目的.

62. 政府争辩说,一个民主社会的限制是必要的,. 庸俗, 在本案中的注释包含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价值判断没有合理事实依据. 因此,有什么意见,这将要求门户网站管理员做任何工作,检查其真实性. 由于DELFI没有主动删除发表评论, 它一定已经知道他们是非法的, 爱沙尼亚法院公正发现,DELFI遗漏,是非法的. 免责声明意见认为申请人公司的意见,作者对其内容负责申请公司的责任并不排除.

63. 政府认为,把义务监督的意见和通知门户网站管理员的进攻可能受害方的意见是既不充分,也不对齐. 这样的系统并不能确保充分保护第三方的权利, 如本案的情况证明. 任何通过互联网传达信息迅速传播,因此,由当时的不适当的言论被最终删除新闻中的公共利益上发布的评论减弱. 采取的措施甚至几天后数周或数为保护一个人的荣誉已不再足够, 因为进攻或非法的评论已经达到了公众,并做他们的伤害. 由于控制互联网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个普通的人, 与一个特定的门户网站的控制权的一方有责任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防止侵犯人格权.

64. 政府指出,爱沙尼亚选择应用限制较少的民间 - 而不是犯罪 - 在诽谤案件中的责任. 然而, 即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够识别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和计算机的地址位于, 这是非常难以辨认的人究竟是谁写的评论. 从而, 为DELFI没有确定评论员, 这使得它太难为一个受伤的人诉诸民事法庭对匿名作者的评论. 此外, 政府认为,国家制定的调控提供一个互联网门户网站强制性鉴定评论员对构成过多的干扰. 从而, 更适合和相称的民事法律程序中,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连带) 谁提供的内容服务门户拥有诽谤. 政府指出,在这一背景下,DELFI以利润为导向的公司,曾邀请其门户网站的访问者要发表评论,文章没有确定作者的评论. 与此同时,它赚取的收入依赖于门户网站上刊登的广告,, 哪, 反过来, 依靠若干意见. 政府提到了国内法院发现DELFI不采取行动,需要在商业尽职 - 它没有采取措施,这将阻止侵犯其他人的权利的风险. 同时, 国内法院没有规定DELFI的,它应该如何履行其职责, 申请公司离开这件事,并考虑这样做有各种手段.

65. 政府辩称申请人公司是一个托管服务提供商为目的的信息社会服务法“发布时发表评论对DELFI的文章. 托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仅仅是一个数据存储服务, 而所存储的数据, 其插入, 拆卸和内容 (包括删除或更改存储数据的能力) 服务用户的控制下保持. 评论失去了控制,他们的意见,尽快为他们进入了他们的的DELFI评论环境, 和提意见不能更改或删除他们的意见. 从而, DELFI不是一个技术中介就评论, 而是一个内容服务供应商. 删除和修改意见,如果需要, 也做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前, 因此打这样一种积极的作用,给它的知识, 或控制权, 其公司章程的意见的有关资料. 事实上,DELFI已采取措施减少侮辱的评论, 例如通过筛选, 表明DELFI实际上曾经一向是意识到其责任.

66. 政府还指出,没有攻击问题的意见所关注的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但一个成员,监事会亲自, 因此,不能合理行使其作用“公共看门狗”记者. 评论只好使出进攻和过激的语言,并已超越了一个普遍接受的程度,夸张或挑衅; 他们没有刺激任何合理的公共讨论.

67. 最后, 政府认为申请人公司的总和已责令支付大号. 作为非金钱损失的赔偿 (对应欧元 320) 没有了言论自由的“寒蝉效应”.

2. 第三方介入的参数

68. 赫尔辛基人权基金会在华沙波兰法律关于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材料有关的负债提供了一个分析. 它指出,波兰的情况下,法律是不一致的. 在某些情况下,尚未举行新闻门户网站负责读者发表评论, 在其他情况下,博客的业主或论坛管理员负责第三方的意见已举行. 赫尔辛基基金会重申,事先限制是一个特别限制措施, 它也表明了各种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记下的程序,要求进行更精确的调节.

3. 法院的评估

(一) 干扰的存在性

69. 法院指出,双方的论据的焦点不同,至于申请人公司在本案中的作用. 政府认为,要考虑申请人公司的诽谤性言论,披露人, ,而申请人公司认为意见已公布的第三方,并已申请公司的自由传递信息的干扰 (见第 48 和 49 以上). 无论确切作用要归功于申请公司的活动, 它不是, 在物质, 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申请人公司构成国内法院的决定是干涉其言论自由的保证条规定 10 “公约”. 法院认为,没有理由持有,否则 (另见上文第 50 以上).

70. 这种干扰与申请公司的言论自由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有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目的,段光 2 第二十 10, ,“有必要在一个民主社会”.

(b) 合法性

71. 法院重申规范不能被视为一个“法”条含义内 10 § 2 除非它是制定具有足够的精度,使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 他必须能够 - 如果需要的话给予适当的建议 - 预见, 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情况下, 一个给定的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 这些后果需要绝对的确定性是可以预见的. 虽然肯定是可取的, 它可能带来列车过度刚性, 法律必须能够跟上不断变化的情况. 从而, 许多法律都不可避免地条款措辞, 或大或小的程度上, 是模糊的, 的解释和应用问题的实践 (见, 例如, 林顿, Otchakovsky劳伦斯和七月v. 法国 [GC], 我们. 21279/02 和 36448/02, § 41, 2007年“欧洲人权公约”IV)

72. 法院还重申,这个概念的范围可预见性问题中的文本的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 它被设计成覆盖领域, 及的数量和状态的那些人,这是. 即使有关的人有采取适当的法律意见,以评估一项法律的要求可预见性仍可能满足, 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情况下, 一个给定的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 进行专业活动的人,这是特别真实, 谁是用来追求自己的职业时,不必进行高度谨慎. 他们可以在这个帐户在评估此类活动带来的风险,预计需要特殊照顾 (林顿, Otchakovsky劳伦斯和7月, 地方. 前。, 进一步引用至坎托尼v. 法国, 15 十一月 1996, § 35, 判决和决定的报告1996年-V, Chauvy及其他人诉. 法国, 不. 64915/01, §§ 43-45, 2004-VI“欧洲人权公约”).

73. 法院注意到,在目前情况下,各方的不同意见的问题,申请公司的言论自由是否干扰“依法规定”. 公司认为,申请人的国内法没有涉及预显示器内容张贴由第三人的积极义务, 其责任限制在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政府提到了民法和国内判例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媒体出版物与作者一起承担他们的出版物.

74. 至于申请人公司的说法,其责任是根据欧盟指令限制在电子商务和信息社会服务法, 法院注意到,国内法院申请公司的活动范围内的这些行为不属于. 法院在此方面重申,这不是它的任务来代替国内法院. 它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 尤其是法庭, 解决问题的国内立法的解释. 法院的职责只限于确定的影响,这样的一种解释是与“公约”兼容 (见, 其中包括, 佩雷斯·拉达Cavanilles v. 西班牙, 28 十月 1998, § 43, 判决和决定的报告,1998年至第八).

75.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一般原则) 法和责任法“ (见第 31 至 36 以上), 国内法院解释和适用, 公司被视为申请人承担的诽谤性言论,出版. 虽然这些规定相当笼统和缺乏细节相比, 例如, 信息社会服务法 (见上文第 37 以上), 法院信纳, 随着相关的判例法, 明确提出,媒体出版商承担任何诽谤报表在其媒介出版物. 事实上,在目前情况下一个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表的文章和评论,也被发现新闻活动和门户网站的管理员,作为一个企业家,被视为出版商可以看出,, 法院认为, 应用到一个新的领域与新技术有关的现行侵权法 (比较, 例如, Bernh拉森控股AS及其他人诉. 挪威, 不. 24117/08, § 126, 14 三月 2013, 法院认为没有理由怀疑国内法院的解释, 根据最初的设想就硬拷贝文件的法律规定,也被视为适用于电子存储的文件). 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民事法律的规定并不构成一个足够明确的法律依据,申请公司的责任, 被取缔的法律规则,逐步澄清 (比较, 比照, 法国广播电台及其他人诉. 法国, 不. 53984/00, §§ 20 和 30, 2004年“欧洲人权公约”II). 的确, 一般法律规定,可以为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详规 (见, 用于比较的, 时报报业有限公司诉. 英国 (我们. 1 和 2), 我们. 3002/03 和 23676/03, §§ 20, 21 和 38, “欧洲人权公约” 2009, “互联网出版规则”依靠从今年最初约会规则 1849, 编委会Pravoye德乐和Shtekel的v. 乌克兰, 不. 33014/05, §§ 60-68, “欧洲人权公约” 2011 (提取), 缺乏互联网出版物否则很详细的媒体法条规定的合法性的问题引起了 10 “公约”).

76. 法院据此认定,, 作为一个专业的出版商, 申请公司必须至少已经熟悉的立法和判例法, 也可以寻求法律意见. 法院注意到,在这一背景下,的DELFI新闻门户是爱沙尼亚最大的, 也一定程度的恶名一直占在评论区发表评论. 从而, 法院认为,申请人(公司)是在一个位置,以评估其活动有关的风险和它必须是能够预见, 到一个合理的程度, 这些可能带来的后果. 因此,它发现的干扰问题是“由法律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意义内 10 “公约”.

(Ç) 合法的目的

77. 法院认为,申请公司的言论自由的限制保护的声誉和他人权利的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 关于负债的实际作者的意见,法院已经注意到申请人公司的说法. 然而, 法院认为不会删除的事实,实际作者也原则上承担的合法目的的持有申请公司承担任何声誉受损,他人的权利. 申请人是否公司条规定的权利的问题 10 在目前的情况下,通过持有由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的负责过分的限制限制是否“有必要在一个民主的社会是一个问题”, 下文处理.

(ð) 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必要

(我) 一般原则

78. 关于是否干涉言论自由的问题是“必须在一个民主的社会”的基本原则,以及建立在法院的判例法,并已总结如下 (见, 其他部门之间的, 赫特尔v. 瑞士, 25 八月 1998, § 46, 判决和决定的报告1998-VI; 钢铁和莫里斯v. 英国, 不. 68416/01, § 87, 2005年“欧洲人权公约”-II; 瑞士雷尔运动诉. 瑞士 [GC], 不. 16354/06, § 48, “欧洲人权公约” 2012 (提取)); 和动物后卫v. 英国 [GC], 不. 48876/08, § 100, 22 四月 2013:

“(我) 表达自由构成一个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之一,其进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每个人的自我实现. 段主题 2 第二十 10, 它不仅适用于“信息”或“点子”获好评或视为无害的或无关紧要的事情, 但也向那些冒犯, 冲击或干扰。. 这种多元化的需求, 没有这一点是没有“民主社会的宽容和博大胸怀”. 所载文章 10, 这种自由是受异常, 哪 … 必须, 然而, 严格解释, 和需要的任何限制必须建立令人信服 …

(II) 形容词“必要”, 条含义内 10 § 2, 意味着存在着一个迫切的社会需要'. 缔约国评估是否存在这样的需要有一定幅度的升值, 但与欧洲监管齐头并进, 拥抱立法和决定申请, 即使是那些由一个独立的法庭. 因此,法院有权给出最终裁决是否“限购”是可以协调一致条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 10.

(III) 法院的任务, 在行使监督管辖权, 不是拿国家主管部门的地方,而是要检讨条规定 10 交付的决定,他们根据自己的力量升值. 这并不意味着监督是有限的,以确定被告国是否合理行使其酌情权, 认真和真诚; 法院必须做的是看在干扰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在光抱怨,并确定它是否是“相称的合法追求的目标”,并经国家权威机构援引的理由,证明它是否是'…. 在这样做的, 法院必须满足其本身,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均符合标准的原则体现在文章 10 和, 而且, 他们依赖于一个可接受的评估有关事实 ….“

79. 此外, 法院重申,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功能,按满足. ,虽然新闻界不得超出一定范围, 特别是关于他人的名誉和权利的需要,以防止机密信息泄露, 但其职责是传授 - 其义务和责任一致的方式 - 对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和思想 (它Jersild诉. 丹麦, 23 九月 1994, § 31, A系列在. 298; 德黑斯和v Gijsels. 比利时, 24 二月 1997, § 37, 判决和决定的报告1997年我; Bladet特罗姆瑟和Stensaas的v. 挪威 [GC], 不. 21980/93, § 58, 1999年“欧洲人权公约”-III). 此外, 法院注意到的事实,新闻自由也包括可能的追索,有一定程度的夸张, 或者甚至是挑衅 (看到普拉格和Oberschlick的v. 奥地利, 26 四月 1995, § 38, A系列在. 313, 和Bladet特罗姆瑟和Stensaas的的, 上述引, § 59). 允许批评是限制比政客或政府有关公民个人窄 (见, 例如, 城堡v. 西班牙, 23 四月 1992, § 46, A系列在. 236; Incal v. 土耳其, 9 六月 1998, § 54, 判决和决定的报告1998-IV; Tammer的v. 爱沙尼亚, 不. 41205/98, § 62, 2001年“欧洲人权公约”,我).

80. 法院重申,名誉保护的权利,是一个正确的文章受 8 “公约”的权利,尊重私人生活的一部分 (见Chauvy及其他, 上述引, § 70; 普法伊费尔v. 奥地利, 不. 12556/03, § 35, 15 十一月 2007; 和波朗科托雷斯以及Movilla的波兰科v. 西班牙, 不. 34147/06, § 40, 21 九月 2010). 为了文章 8 来发挥作用, 然而, 攻击一个人的声誉,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和造成偏见的方式进行个人享受的权利,尊重私人生活 (见A. 在. 挪威, 不. 28070/06, § 64, 9 四月 2009, 阿克塞尔斯普林格律政司诉. 德国 [GC], 不. 39954/08, § 83, 7 二月 2012).

81. 当研究是否有需要干涉言论自由的民主社会中的利益,“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 法院可能需要确定国内当局是否已取得公平的平衡时保护两个值保证“公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相互冲突, 即一方面言论自由保护的文章 10, 另一方面尊重私人生活的权利体现在第 8 (见桦榭菲力柏契ASSOCIÉS诉. 法国, 不. 71111/01, § 43, 14 六月 2007; MGN有限公司诉. 英国, 不. 39401/04, § 142, 18 一月 2011; 阿克塞尔斯普林格AG, 上述引, § 84).

82. 法院已发现, 作为一个原则问题, 条规定的保障的权利 8 和 10 同样值得尊重, 和应用程序的结果不应该, 原则, 根据是否已递交法院根据第 10 “公约”由发布违规物品,或根据第 8 “公约”由一直受到那篇文章的人谁. 从而, 升值幅度原则上应在这两种情况下相同 (见阿克塞尔斯普林格AG, 上述引, § 87, 冯·汉诺威v. 德国 (不. 2) [GC], 我们. 40660/08 和 60641/08, § 106, “欧洲人权公约” 2012, 进一步引用的情况下,桦榭菲力柏契ASSOCIÉS (ICI PARIS), 上述引, § 41; Timciuc v. 罗马尼亚 (十二月), 不. 28999/03, § 144, 12 十月 2010; 和莫斯利v. 英国, 不. 48009/08, § 111, 10 五月 2011).

83. 法院认为对私人生活的权利,尊重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平衡, 平衡工作的有关标准包括以下要素: 辩论普遍关心的贡献, 众所周知有关的人, 的主题报告, 先前的行为有关的人, 获取信息的方法,其真实性, 内容, 出版物的形式和后果, 和严重程度所给予的制裁 (见阿克塞尔斯普林格AG, 上述引, §§ 89-95, 从汉诺威 (不. 2), 上述引, §§ 108-113).

(II) 的原则,本案中的应用

84. 谈及本案, 法院指出在一开始就没有任何争议,反应申请公司的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新闻文章的读者发表评论诽谤性质. 的确, 申请人(公司)及时清除受害方的意见,一旦它被通知, 并形容他们是“侵权”和“非法”在法院. 然而, 各方有不同的意见,申请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诽谤性言论,是否不成比例的干扰,其言论自由. 换句话说, 问题是,是否申请公司的义务, 成立由国内司法当局, 按照条所列的担保,以确保其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意见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人格权 10 “公约”.

85.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法院将继续依次分析了一些因素,它认为是重要的,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先, 法院将审查意见的背景下,, 其次, 由申请人公司适用的措施,以防止或删除诽谤性言论, 第三, 实际作者的意见,申请公司的责任作为一种替代的责任, 第四申请人公司的国内诉讼的后果.

86. 法院指出,对的德菲新闻门户的新闻发表文章公众感兴趣的话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它讨论了一家海运公司的移动渡轮从一个路由到另一个,这样做打破坚冰在道路结冰的潜在位置, 由于开幕式这样的道路 - 一个更便宜和更快的连接相比,该公司的渡轮服务的岛屿 - 被推迟几个星期. 文章本身是均衡的, 船公司的经理,有机会作出解释, 文章中没有攻击性的语言. 的确, 文章本身没有诽谤的争论引起了在国内诉讼. 虽然, 处理与运输公司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了一大批人的文章. 因此, 法院认为,申请人公司, 通过发布文章题, 可能已经意识到,它可能会导致对船运公司和经理的消极反应, 考虑德菲新闻门户网站的整体声誉意见, 有一个高于平均水平的风险,负面评论可能超出可接受的批评的界限和达到的水平无端的侮辱或仇恨言论. 这似乎也高于平均水平的数量问题的文章发表评论,并表示了极大的兴趣,读者之间的问题和那些谁张贴他们的意见. 从而, 法院的结论是,申请人公司预计将行使一定程度的谨慎,在目前的情况下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侵犯其他人的声誉.

87. 至于申请由申请人公司的措施, 法院指出,, 除了免责声明作家的意见 - 而不是申请人公司 - 负责人, ,它被禁止发表评论说,良好做法相反,或包含威胁, 侮辱, 淫秽表情或伤害, 申请公司有两个通用机制运作. 首先, 它有一个系统自动删除评论基于某些粗俗的话茎. 其次, 它有一个通知和带下来的地方,任何人都可以通知它的不适当的评论,只需点击一个按钮,指定用于这一目的的系统, 把它带到门户网站管理员的注意. 此外, 在某些情况下,门户网站的管理员删除了不恰当的评论,自己主动. 从而, 法院认为,申请人公司还不能说已经完全忽略了其职责,以避免第三方的声誉造成伤害. 虽然, 它会出现自动分词为基础的过滤器,用于由申请人公司是比较容易规避. 虽然它可能阻止一些辱骂或威胁, 在其他一些方面,它没有这样做. 从而, 虽然没有理由怀疑它的实用性, 法院认为,基于单词的过滤器,因为这样是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第三人.

88. 法院进一步通知通吃降低系统方面,由申请人公司. 的确, 无论是通过应用此系统申请公司已履行其职责,勤勉尽责的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主要分歧点之一. 法院首先指出,有关到DELFI门户网站的通知和记下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为用户方便快捷的 - 有没有必要采取任何措施以外为此目的而设置的按钮点击. 有没有必要制订评论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原因的原因,或者发送了一封信给申请人公司的相关要求. 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有兴趣的人没有使用通知和记下由申请人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功能, 而是依靠他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并通过邮寄, 这是他自己的选择, 在任何情况下,不存在争议的诽谤性言论,在收到该通知后,由申请人公司毫不迟延地被拆除. 虽然, 当时已经向公众开放了六个星期.

89. 法院注意到,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由国内法院共享, 前通吃下来的自动过滤和通知系统采用由申请人公司没有确保充分保护第三人的权利. 国内法院在这方面重视的事实,出版的新闻文章,并公开对这些文章的读者的意见是申请公司的专业活动的一部分. 有兴趣的读者数量以及评论, 其广告收入的依赖. 法院认为这种说法确定相称的干扰与申请公司的言论自由有关. 还发现了一个大型的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上发布诽谤性言论, 在本情况下, 意味着广大观众的意见. 法院进一步指出,要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的位置,知道申请人的公司 - 而不是一个人的声誉可能受到威胁 - , 预测的性质可能留下的提示,并且, 首先, 采取技术或人工的措施,以防止诽谤言论被公开. 的确, 实际作家的意见,不能修改或删除他们的意见,一旦贴在的DELFI新闻门户 - 只有申请人公司的技术手段来做到这一点. 从而, 法院认为,申请人公司行使其门户网站上发表的评论相当程度的控制权,即使它没有让尽可能多的使用,因为它可以做的充分的程度控制在其出售.

90. 法院还考虑了这样的事实,国内法院没有作出任何订单申请人公司作为后者应如何确保第三方的权利的保护, 离开选择向申请人公司. 从而, 没有具体的措施,例如要求用户事先登记之前,他们被允许发表评论, 监测由申请人公司的意见,然后才作出他们公开, 或意见发布后尽快检讨, 仅举几例, 被申请人公司征收. 法院认为申请人公司在这方面留下的余地,以减少严重干扰其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因素.

91. 法院已经注意到,受影响的人可以申请公司的说法带来了索偿的实际作者的意见. 它重视更重, 然而, 政府的反驳,提出民事索赔的目的,它是非常困难的,为个人建立的人员的身份被起诉. 的确, 纯粹出于技术原因,它会出现不成比例鉴定诽谤性言论的作者对受伤的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把责任. 牢记国家的积极义务,根据第 8 可能涉及采取措施,旨在确保尊重私人生活领域中的自己之间的个人关系 (见冯汉诺威 (不. 2), 上述引, § 98, 进一步引用), 法院不服气措施,让受害方提出索赔要求,只针对诽谤性言论的作者 - 作为申请人公司似乎暗示 - , 在目前情况下, 伤者的权利,保证有效地保护私人生活. 它指出,申请公司的选择,允许非注册用户的意见, 它这样做,必须考虑这些意见已经承担一定的责任.

92. 法院注意到, 在此上下文中, 互联网用户的意愿的重要性不透露自己的身份在行使其言论自由. 同时, 互联网传播的可能性 - 或者为了某种目的的危险 - 这些信息一旦公开将保持公开和循环永远, 呼吁慎用. 披露的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大量信息的易用性意味着它是一个困难的任务,来检测诽谤性言论,并删除它们. 这是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运营商, 在本情况下, 但这是一个可能受伤的人更繁重的任务, 谁也不太可能具备资源持续监控互联网. 法院认为后者元素股权的权利和利益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 它也指, 在此上下文中, 克朗出版社 (不. 4) 判断, 发现诽谤人的风险转移到取得赔偿的诽谤诉讼,向媒体公司, 通常在一个更好的财政状况比诽谤者, 是不是这样的媒体公司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过分干扰 (见克朗出版社有限公司 & 合作. KG v. 奥地利 (不. 4), 不. 72331/01, § 32, 9 十一月 2006).

93. 最后, 法院指出,申请人公司有义务支付受影响的人,相当于欧元 320 在非金钱损失. 法院认为,这笔, 还考虑到申请人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运营商之一,在爱沙尼亚最大的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 绝不可以被认为是成立由国内法院违反不成比例.

94. 基于上述元素, 特别是侮辱性和威胁性的意见, 反应,由申请人公司在其新闻门户网站运行管理专业在商业基础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的事实,发表意见, 由申请人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的不足,避免被其他各方的声誉造成的损害,并确保作者的评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现实的可能性, 申请人公司和适度制裁, 法院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国内法院发现,申请人公司承担的诽谤性言论,张贴在其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的读者对申请人公司是一个合理和相称的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利.

因此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10 “公约”.

由于这些原因, 法院一致

1. 声明申请受理;

2. 认为并无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10 “公约”.

做英语, 并书面通知 10 十月 2013, 根据上市规则第 77 §§ 2 和 3 法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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